揭公积金规〔2026〕1号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操作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27日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
操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足彩预测网站印发<2025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揭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以下简称“带押过户”)是指在揭阳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交易房产原关联的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的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第三条 “带押过户”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应当符合我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申请条件如下:
(一)新贷款或原贷款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买方和卖方申请的住房贷款需在我市公积金中心同一家受委托银行办理;
(三)申请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允许上市交易,权属清晰,原贷款抵押登记已办妥,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买方新贷款金额需覆盖申请时卖方原贷款剩余本息,且买方贷款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原住房贷款;
(五)卖方交易房屋的贷款还款状态应正常,不存在逾期、诉讼等情况。
第五条 新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申请材料如下:
(一)买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买方用于还款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买方征信授权书、个人征信报告;
(四)买方收入证明(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可不提供);
(五)买方首付款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买卖双方《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卖方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八)卖方贷款余额明细表(仅原贷款有商贷的提供);
(九)《揭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十)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或人才个人住房贷款等相关业务的其他所需材料。
新贷款是纯商业贷款的从其贷款银行规定。
第六条 买方的贷款款项须划入受委托银行内部过渡账户。
第七条 办理流程如下:
(一)“带押过户”申请。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向受委托银行提出办理“带押过户”的贷款申请,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带押过户”申请及承诺书》;
(二)办理贷款。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交相关材料(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办理),待买方的个人住房贷款初审通过后,买卖双方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办理“带押过户”同意书》;
(三)办理抵押及过户登记。买卖双方持《二手房“带押过户”三方协议书》联合受委托银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带押过户”手续;
(四)贷款发放。办妥房产过户和新抵押权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受委托银行发放商业贷款;
(五)卖方个人住房贷款的结清。受委托银行收到贷款发放资金后,将资金从内部过渡账户依次结清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并将剩余资金转入卖方收款账户。
第八条 本细则中“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止。在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二手房“带押过户”申请及承诺书
2.办理“带押过户”同意书
3.二手房“带押过户”三方协议书